找回密码  

君泽君视角 | 深国仲与深仲合并后的华南仲裁何去何从?

2018-01-15| 发布者: 热点小编| 查看: 5658 |来自: 互联网

笔者认为,新仲裁院统一制定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只是时间问题。既然是对仲裁资源的优势整合,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的制定工作极有可能是按照更 ...

作者: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袁培皓

一、引子:华南地区两大仲裁机构合并

2017年12月25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设立仲裁机构的通知(深编[2017]78号文)》(下称“78号文”)。

该文宣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深国仲”)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下称“深仲”)于2017年12月25日正式合并,合并后的新仲裁机构名称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下称“新仲裁院”)。

作为中国仲裁历史上的首个仲裁机构合并案例,一时之间,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是仲裁机构改革的方向,是全国仲裁资源整合的序幕,全国250多家仲裁机构有望深度整合。有人说,这不过是特殊历史时期,在深圳这样一个特殊的创新城市所发生的一次偶发性事件。不论原因如何,两个华南地区主要的仲裁机构合并已经是既成事实。

对于实务界的人士来说,如何尽快适应这个新机构,在深国仲和深仲整合过程中为各自的客户拟定好仲裁条款,处理好历史遗留仲裁条款的立案、管辖甚至是司法监督工作是2018年各方的当务之急。本文将主要从律师或仲裁代理人的角度来解读两大仲裁机构合并之后的实务问题。

二、过渡时期历史遗留条款如何处理?

对于历史上单独约定深国仲或深仲的存量条款,在过渡时期会产生以下几个基本问题:1.去哪立案?2.按照什么标准收取仲裁费用?3.适用什么《仲裁规则》?4.在哪一个《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5.去哪里开庭?

相信刚刚整合的新仲裁院一时之间很难就上述问题给出统一官方答复。而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于,深仲的收费比深国仲便宜,很多律师都在琢磨着是否可以拿着深国仲条款的案件去原深仲办公室立案,享受原深仲收费标准,却适用深国仲的仲裁规则?或者,也有不少律师担心,原来选择深仲的案件,在合并以后去立案却发现收费适用了深国仲的标准,变贵了。

为避免混乱和争议,在新仲裁院发出正式的通知并结束过渡时期之前,为稳妥起见,各位律师和法务代理人可以参照以下方式安排仲裁程序:

1.规则和收费问题。深国仲条款由原深国仲受理,深仲条款依然由深仲受理,适用各自原来的《仲裁规则》和收费标准,并分别适用各自对应的原《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在选定的原机构《仲裁员名册》中产生。

2.立案问题。尽管历史存量条款约定了不同的仲裁机构名称,但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新仲裁院应当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无论当事人去了哪一个原仲裁机构的办公地点,均应就地受理案件,减少当事人奔波辗转的不便,一站式的为当事人提供整合后的统一服务。这同时也要求,两家整合前的仲裁机构要尽快打通人员的内部配置,保证每一个办公场所都至少有熟悉各自规则和收费办法的人员在现场办公,可以实现一地立案。

3.开庭问题。考虑到深国仲和深仲在深圳市都有多个办公场所可以安排开庭,如果当事人有特别偏好,应该尽量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安排开庭地点。建议仲裁秘书在安排开庭地点的时候可以顺带问一下当事人的需求,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安排在仲裁条款对应的原仲裁机构场所开庭。这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的误解,降低因与预期不符带来的不必要纷争。

三、合并后的《仲裁条款》及《仲裁员名册》问题

如果说历史存量条款在过渡时期可以采取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采取“对外一致,对内有别”的方式处理,那么对于从2017年12月25日开始,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将适用什么仲裁规则,如何收费,以及仲裁员如何产生的问题就显得更为棘手。

笔者尝试列举了以下几个问题,并做了简单分析:

1.如何起草新仲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需要选定一个唯一确定的仲裁机构。那么在今后的仲裁业务中,选择华南地区的仲裁机构要特别注意避免选择那些有争议,或停用的历史机构名称。不要给将来的仲裁程序制造不必要的管辖权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看看两家仲裁机构的历史沿革。首先,深国仲有若干历史名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及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其次,深仲也有若干分支机构,如深圳金融仲裁院,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等。作为专业律师,在起草仲裁条款的时候,一定要从现在开始就及时停止使用这些旧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不要给将来的仲裁程序留下任何争议点。

再次,78号文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或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均由合并后的仲裁院负责受理。”这实际上就是官方明确向市场投放的新仲裁院的示范仲裁条款。换句话说,从2017年12月25日起,如果有心选择华南仲裁的实务界朋友,就应当有意识地替换合同中的旧名称,统一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

2.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笔者认为,新仲裁院统一制定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只是时间问题。既然是对仲裁资源的优势整合,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的制定工作极有可能是按照更加国际化、市场化的方向进行。同时,由于新仲裁院的名称已经正式对外公布,一个统一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也应当尽快向市场公布。

78号文第二条关于新仲裁院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中,对理事会换届的要求和方向采用了“国际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表述。这似乎也给未来统一的新《仲裁员名册》换届工作指出了标准和方向。作为仲裁代理律师的笔者,当然乐见更高水准,更国际化、专业化和民间化的《仲裁员名册》,进而享受更高质量的仲裁服务。

3.关于新仲裁院的仲裁费用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深国仲和深仲在仲裁费的收取标准上并不统一。新仲裁院在统一仲裁费用的问题上有两种可能:1.统一提高仲裁费标准,2.统一降低仲裁费标准。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个人认为新仲裁院有较高的概率会统一调低仲裁费用,原因有二:1.让利于民。既然是仲裁资源的优势整合,在收取费用上,采取就低不就高的作法,可以更快让市场接受新仲裁院的积极形象。2.理想与抱负。本次合并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整合深圳的仲裁资源,更好的推广仲裁,尽快将深圳打造成国际仲裁的高地。有着这样的雄心和壮志,新仲裁院没有理由在仲裁费上设置高门槛,让许多因为本次合并事件关注到新仲裁院的人因为仲裁费这个小问题产生负面思考。

最后,忠心地祝福新仲裁院可以在仲裁界很快树立品牌形象,越办越好!

0人已打赏

0条评论 5658人参与 网友评论 文明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最新评论

©2001-2022 今日热点 www.todayhot.cn互联网举报中心网站地图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