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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企业开办涉税事项更简单了

2020-01-09| 发布者: xiaobian| 查看: 5514

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提出,2020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 ...

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提出,2020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时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推出的系列办税便利举措将进一步简化涉税事项办理、压缩办理时间,打造更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的遵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减事项、减表单、减资料、减流程、减操作是这次改革的五大着力点。比如,将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集成至《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由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实现企业开办“一表集成”。

再如,为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实名信息的,无需重复采集。企业办税人员已实名的,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此外,金税三期系统新增“企业开办(优化版)”功能,将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涉及的系统功能、流程进行整合,实现税务人员在一个模块操作完成各相关事项的操作。

《通知》还强调探索运用信息化的手段,辅助实现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实现发票用量的自动核准,减少纳税人、税务干部的人工操作步骤。

李旭红表示:“强化技术支撑,既可以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也可以推动全面提升现代化征管水平和能力,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通知》还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网上办理。对此,李旭红认为:“此举一方面可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使企业在办理开办事项时‘少跑路’;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不同部门间加强信息共享、做到无缝衔接,从而健全信息对账和异常信息现场处理机制,有效防控潜在的税务风险。”

此次改革还明确了分类办理和资料容缺等多方面的工作原则。比如根据新办企业实际需求,分类办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新办企业需要申领发票的,可按照优化后程序办理,暂不申领发票的,企业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确认登记信息即可。同时,企业开办过程中资料不全,但不直接影响事项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为企业先行办理开办事项,纳税人后续补充报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一)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六、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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